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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宏伟、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城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宏伟,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6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高华被执行人汪宏伟被执行人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宏伟、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2016)湘10民终885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由被执行人汪宏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121120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利息及加倍承担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汪宏伟、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773600元及自2015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利息及加倍承担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汪宏伟、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费10000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5586元.由于被执行人汪宏伟、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汝城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宏伟、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西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号为桂国用[2014]第1259号国有土地壹块予以冻结。但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涉及案件较多,涉及多家法院,财产处置问题比较复杂,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结案。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民终885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汝城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汪宏伟、郴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勋审判员 黄方亮审判员 朱志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燕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