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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鑫与韩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韩之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726号原告:王鑫,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韩之骏,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王鑫诉被告韩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鑫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鑫承担。审判员  韩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