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鑫与韩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韩之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726号原告:王鑫,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韩之骏,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王鑫诉被告韩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鑫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鑫承担。审判员 韩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