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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高云才诉刘大成、毕洪海、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才,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大成,毕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高云才,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东风新村纬六路。法定代表人赵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大成,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毕洪海,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原告高云才诉被告刘大成、毕洪海、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云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放弃利息及诉讼费部分,现本院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691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