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淑珍与贺春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珍,贺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黄淑珍,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贺春雨,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黄淑珍申请执行贺春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