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开江县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仕发因抵押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江县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仕发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财保28号申请人开江县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普安镇九石坎村1社。法定代表人:肖勇。被申请人胡仕发。申请人开江县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抵押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胡仕发所有的汽车予以查封,担保人肖勇、吴桂林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人在诉讼中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胡仕发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期限为二年。二、对担保人肖勇、吴桂林共同共有的位于开江县普安镇三洞桥村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开江县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