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5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金凯与伍玲、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凯,伍玲,郭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初1099号原告:张金凯,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伍玲,女,1992年6月24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郭聪,女,1988年4月12日生,紫云县医院护士,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凯诉被告伍玲、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凯以被告伍玲外出下落不明,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金凯负担。审判员 景贵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