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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鲁春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2执4号被执行人:鲁春江,男性,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鲁春江罚金一案中,首先经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没有回音。其次,本院经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五查”,发现被执行人鲁春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人员一行四人前往被执行人鲁春江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进行查找,经过公安机关与社区同志的大力配合找到被执行人鲁春江登记住址的房屋,居住于此的是鲁春江的同居女友,该房屋是鲁春江同居女友租住的,同居女友称其与鲁春江已经分开了,不知鲁春江下落。经过社区及邻居走访调查都说其确已不在此居住很长时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鲁春江已经处于下落不明的状况,不具备动用司法资源继续查找的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102执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