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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孝新、邢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孝新,邢立红,张士成,王翠英,伊健,王宝荣,于佳鑫,王希成,邢立兵,董晓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645号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告:于孝新,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桓台县索镇崔茅村人,现住址不详。被告:邢立红,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桓台县索镇崔茅村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士成,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桓台县果里镇前埠村人,现住址不详。被告:王翠英,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桓台县果里镇前埠村人,现住址不详。被告:伊健,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王宝荣,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于佳鑫,男,1994年12月29日生,汉族,桓台县索镇崔茅村人,现住址。被告:王希成,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邢立兵,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桓台县索镇邢刘村人,现住址。被告:董晓芳,女,1973年2月20日生,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下湖村人,现住址。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孝新、邢立红、张士成、王翠英、伊健、王宝荣、于佳鑫、王希成、邢立兵、董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于孝新、邢立红、张士成、王翠英、于佳鑫、邢立兵、董晓芳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文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苏建峰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