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鑫齐公路维护有限公司申请钟传贵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鑫齐公路维护有限公司,钟传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975号申请人:重庆鑫齐公路维护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大兴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390477XP。法定代表人:刘开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胜,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钟传贵,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鑫齐公路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传贵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17)第538-1号仲裁裁决书,鑫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10月17日进行了询问。鑫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胜,钟传贵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鑫齐公司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三、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沙劳人仲案字(2017)第538-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事实及理由: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钟传贵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鑫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钟传贵与鑫齐公司自2010年11月至2017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2013年均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钟传贵月工资1600元。2017年6月26日,鑫齐公司向钟传贵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钟传贵予以签字。该通知书载明:对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A)项办理:(A)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钟传贵仲裁请求:裁决鑫齐公司支付钟传贵20**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30日经济补偿金11200元。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17)第53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重庆鑫齐公路维护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钟传贵经济补偿金11200元。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但鑫齐公司并未举示基础性证据证明鑫齐公司提高或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而钟传贵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仲裁庭未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全面采信鑫齐公司的主张,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裁决鑫齐公司支付钟传贵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至于鑫齐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因鑫齐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鑫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鑫齐公路维护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重庆鑫齐公路维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方剑磊审判员 刘家秀审判员 康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