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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为忠与杨素君、阚雪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为忠,杨素君,阚雪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汪为忠,男,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素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阚雪圆,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为忠与被执行人杨素君、阚雪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素君、阚雪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