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志成申请欧志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465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谢志成申请欧志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8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159431万元,承担执行费673.91元。本院已执行5000元,尚有5.15943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化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