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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志成申请欧志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465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谢志成申请欧志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8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159431万元,承担执行费673.91元。本院已执行5000元,尚有5.15943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化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