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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仲田与孟克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田,孟克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2696号原告王仲田,男,1950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孟克巴图,男,成年人,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了原告王仲田诉被告孟克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被告孟克巴图和原告王仲田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克巴图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仲田撤回对被告孟克巴图的起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