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仲田与孟克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田,孟克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2696号原告王仲田,男,1950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孟克巴图,男,成年人,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了原告王仲田诉被告孟克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被告孟克巴图和原告王仲田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克巴图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仲田撤回对被告孟克巴图的起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