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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汪旭玲与马程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旭玲,马程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986号原告:汪旭玲,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马程晨,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汪旭玲与被告马程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汪旭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旭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旭玲负担。审 判 员 戴晓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丽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