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刑初5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1970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灌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灌云县穆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岗乡张薛村路段处,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孔某1发生碰撞,致孔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后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灌云县穆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灌云县南岗乡张薛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孔某1发生碰撞,致孔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报警,后其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孔某2、顾某、司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车辆查询信息、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晨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