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建忠、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忠,张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忠,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张建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忠与被执行人张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4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一、将张建强名下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吉利花园X号楼XXXX号房屋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赵建忠名下。二、由申请执行人赵建忠单方办理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吉利花园X号楼XXX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不提供张建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琼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