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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黄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黄某,重庆格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17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某某,男,195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黄某,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格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区宝华大道16号1幢1区22-8、9、10,注册号91500000696578731U。法定代表人:黄聆,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黄某、重庆格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黄某、重庆格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黄某、重庆格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荣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