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春华、孙玉芳申请肖露、漆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孙玉芳,肖露,漆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华,女,汉族,1951年3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玉芳,女,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肖露,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漆磊,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春华、孙玉芳与被执行人肖露、漆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春华、孙玉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6)荷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肖露、漆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6)荷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