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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志旺与马健中、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旺,马健中,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马健中,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英才园居住小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仲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旺与被执行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健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健中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志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粟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