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卢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左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卢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左其中,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008号原告:上海卢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被告:左其中,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浩。原告上海卢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其中、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卢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卢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