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国雄与栖霞佰俐达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于忠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雄,栖霞佰俐达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于忠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412号原告:吴国雄,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栖霞佰俐达果品批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栖霞市臧家庄镇道村。法定代表人:李月梅。被告:于忠琦,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雄与被告栖霞佰俐达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于忠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查找一方当事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