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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国雄与栖霞佰俐达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于忠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雄,栖霞佰俐达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于忠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412号原告:吴国雄,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栖霞佰俐达果品批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栖霞市臧家庄镇道村。法定代表人:李月梅。被告:于忠琦,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雄与被告栖霞佰俐达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于忠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查找一方当事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