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合肥百宝堂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安徽润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百宝堂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安徽润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731号原告:合肥百宝堂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颖河路香江生态丽景1幢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05471M。法定代表人:白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西城美墅小区9-5号商铺,机构代码91340322MA2MTEF45G法定代表人:蒋龙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百宝堂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百宝堂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百宝堂商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泽涵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付雪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