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广东粤强酒业有限公司、陈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粤强酒业有限公司,陈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横山路以南枫江北路以北(枫江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贵文,广东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勇常,广东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德军,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执行广东粤强酒业有限公司与陈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粤18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限被执行人陈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限期内支付货款6918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14元,由被执行人陈德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德军名下有牌号为粤R×××××小车、R87333小车,上述车辆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但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无法查扣。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德军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伟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