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树芳;胡金晓;胡艳宏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芳,胡金晓,胡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郭树芳,女,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胡金晓,男,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胡艳宏,女,住大同市矿区。本院在执行郭树芳与胡金晓、胡艳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1600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40,执行费23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经查询,据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产权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等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胡金晓、胡艳宏目前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且申请人郭树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向本院主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