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雪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雪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744号原告:申雪冬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4037M),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总经理。原告申雪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申雪冬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雪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雪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申雪冬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