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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商群利与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陈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群利,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陈福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1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群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维龙,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尊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胜,男,汉族。上诉人商群利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陈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期间出现了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0元(商群利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