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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清川诉济南佐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川,济南佐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530号之一原告:魏清川,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良,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南佐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中。本院受理原告魏清川诉被告济南佐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后被告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本院裁定。2017年10月25日,原告魏清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魏清川负担。审 判 长  李世民人民陪审员  王顺才人民陪审员  杨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