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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圣塑胶地板商店与被告大庆市杏南第一小学、苏振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圣塑胶地板商店,大庆市杏南第一小学,苏振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305号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圣塑胶地板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街***号。负责人:于洪霞,系该商店经营者。被告:大庆市杏南第一小学,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南中心村。负责人:姜林海,系该校校长。被告:苏振龙,男,汉族,无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圣塑胶地板商店与被告大庆市杏南第一小学、苏振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圣塑胶地板商店负责人于洪霞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圣塑胶地板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圣塑胶地板商店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闫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晓静书 记 员 初志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