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9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亭亭与周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亭亭,周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932号原告:王亭亭,女,1986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周雪花,女,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王亭亭与被告周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亭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亭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亭亭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敏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