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亭亭与周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亭亭,周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932号原告:王亭亭,女,1986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周雪花,女,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王亭亭与被告周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亭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亭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亭亭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敏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