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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10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志伟、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0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松。上诉人李志伟与被上诉人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志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