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赵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赵长江,黄信英,林树莲,鲍恩勇,黄俊,黄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08号。主要负责人:李伟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政,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赵长江,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信英,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林树莲,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鲍恩勇,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芳艳,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长江、黄信英、林树莲、鲍恩勇、黄俊、黄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长江、黄信英、林树莲、鲍恩勇、黄俊、黄芳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天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长江、黄信英、林树莲、鲍恩勇、黄俊、黄芳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林树莲在工行广西天等县支行账号为21×××04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林树莲在工行广西天等县支行账号为21×××95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三、划拨被执行人鲍恩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账号为95×××1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四、划拨被执行人鲍恩勇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5×××1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五、划拨被执行人黄信英在工行广西南宁市荣和支行账号为21×××8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安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