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薛某生与丁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生,丁某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4780号原告:薛某生,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丁某红,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薛某生与被告丁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某生承担。审判员 王 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