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6民终1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男,系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保,男,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付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费共计5021432元,包含固定资产赔偿1100000元,流动资产赔偿3862000元、一审诉讼费和鉴定费的一半59432元。其中流动资产赔偿具体为张娥320000元,李志江728000元,余文莲422000元、曹亮240000元,王印杰810000元,常攀赟92000元、宋映地300000元、张万宝400000元,殷宗猛300000元,李建尚170000元,陈栋80000元。因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已赔付李志江728000元,余文莲422000元,常攀赟92000元,并向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先行赔付800000,故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已向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实际赔付了2042000元,减去已赔付部分,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还应向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赔付2979432元。二、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将2979432元赔偿款支付至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收到该笔赔偿款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的赔偿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承诺其收到上述赔偿款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确定的金额将张娥、曹亮、王印杰、宋映地、张万宝、殷宗猛、李建尚、陈栋应得赔偿支付给张娥、曹亮、王印杰、宋映地、张万宝、殷宗猛、李建尚、陈栋。三、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收到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赔偿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至此双方再无法律纠纷,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及其所代表的商户张娥、曹亮、王印杰、宋映地、张万宝、殷宗猛、李建尚、陈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四、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承诺并保证,其已经获得张娥、曹亮、王印杰、宋映地、张万宝、殷宗猛、李建尚、陈栋的书面授权,有权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和解并签订该和解协议,并有权领取赔偿款。若因授权存在问题而导致纠纷,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均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无关,该后果由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五、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信息:户名: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开户行: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卯湾支行。账号:2709013501201000001574。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2元,减半收取13196元,由上诉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俞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