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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小群与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群,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258号申请执行人马小群,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46.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案自被执行人陕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执行回案件款3046.78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983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