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1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东永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驹、李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永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驹,李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永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楼地,组织机构代码:66339077-5。法定代表人:贺守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康、房绿容,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驹,男,1990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李涌,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广东永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驹、李涌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3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驹、李涌没有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支付投资款人民币44,000,000元及其他费用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驹、李涌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同乐大厦同庆阁四层房产(不动产证号:2000555373)。2017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案所涉投资协议,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36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驹、李涌名下房产等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