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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冯霞、王贤海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霞,王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冯霞,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执行人:王贤海,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岱山县号。申请执行人冯霞与被执行人王贤海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浙09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到岱山县岱西镇摇星大闸西边被执行人王贤海提供存放苦卤水的塘内提取苦卤水888吨及诉讼费449.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贤海已履行诉讼费449.5元。现申请执行人冯霞以提取物已灭失,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21执8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慧审 判 员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