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卫祥与章蕻、章莺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祥,章蕻,章莺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8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祥,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蕻,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栋,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莺莺,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卫祥因与章蕻、章莺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卫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章蕻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章蕻、章莺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借贷事实不存在,借条是章莺莺伪造的,不应由王卫祥归还借款。章蕻辩称:不同意王卫祥的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章莺莺辩称:不同意王卫祥的上诉主张,一审正确。关于借条的笔迹鉴定,一审中王卫祥没有任何异议,希望二审维持原判。章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卫祥、章莺莺归还章蕻借款人民币1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章蕻与章莺莺系母女关系。王卫祥、章莺莺于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0日生育一子王某某。2010年7月,王卫祥、章莺莺与案外人姜瑛登记为上海市国和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其中王卫祥、章莺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2010年2月11日,章蕻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章莺莺14万元。2010年3月2日,王卫祥将该钱款用于偿还国和二村房屋的银行贷款。落款时间为2010年2月11日由章莺莺出具的借条载明:“2010年2月11日本人(章莺莺)及丈夫(王卫祥)向本人母亲(章蕻)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用于归还本人丈夫及婆婆所欠银行贷款。我们夫妇承诺:这笔借款待日后本人的小孩上学后,家庭条件改善,一定归还母亲。”2016年11月30日,章莺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卫祥离婚,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沪0109民初25379号“准予原告章莺莺与被告王卫祥离婚”的民事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章蕻与章莺莺之间的14万元借贷关系,有章莺莺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借贷行为发生在王卫祥、章莺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偿还国和二村房屋的银行贷款,王卫祥系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之一,故一审法院确认该借款系王卫祥、章莺莺的夫妻共同债务。王卫祥辩称该14万元是王某某在他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中应分得的份额,或者是章蕻的赠与,因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判决:王卫祥、章莺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章蕻借款1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王卫祥、章莺莺共同负担;鉴定费3,300元,由王卫祥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系争的14万元借贷关系,由章莺莺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2月11日的借条、银行转帐凭证予以证明。鉴于该借贷关系发生在章莺莺与王卫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系用于偿还王卫祥为共有产权人之一的国和二村房屋的银行贷款,原审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王卫祥与章莺莺共同归还,并无不当。王卫祥上诉称系争借条是伪造的、借款关系不存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王卫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王卫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忻贤麟审判员 顾文怡审判员 王怡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