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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8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8534中船船舶重工(泰兴)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精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船船舶重工(泰兴)有限公司,武汉市精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534号之一原告:中船船舶重工(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岩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建峰,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精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车站路18号。原告中船船舶重工(泰兴)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精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船船舶重工(泰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殷月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 胜书 记 员 王若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