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周咏与广州市增城正然木制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咏,广州市增城正然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819号申请人:周咏,男,1982年7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正然木制品厂,住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花园村委旁原德力高水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191326459R。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咏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正然木制品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增劳人仲案〔2016〕1711号仲裁裁决书。广州市增城正然木制品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周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正然木制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由本院执行的另案处置,本案待参与分配执行款,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