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汉文与被执行人荀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汉文,荀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汉文,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荀北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汉文与被执行人荀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赣1027执5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荀北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8**67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荀北华已按与申请执行人易汉文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荀北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8**67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