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天保护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天保护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红星公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6025E。法定代表人:吴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鼎天保护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B区科学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9219744P。法定代表人:曹灿荣。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天保护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1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址已搬至肇庆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实际经营地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上诉人称其实际经营地已搬至肇庆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营业执照反映的登记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故其住所地应为佛山市南海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耿 翔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