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郁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416号原告:郁某某,男。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不能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郁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郁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