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功军等与被执行人伍爱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芝华,刘功军,刘云,伍爱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廖芝华,女原告刘功军,男原告刘云,女。被告伍爱桂,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廖芝华、刘功军、刘云与被执行人伍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4)耒民三初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