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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昊与李宏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李宏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668号原告:吴昊,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超,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琪,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燕,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系莱山区新万源汽车维修庆祥店业主,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堃,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昊与被告李宏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吴昊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