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昊与李宏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李宏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668号原告:吴昊,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超,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琪,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燕,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系莱山区新万源汽车维修庆祥店业主,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堃,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昊与被告李宏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吴昊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