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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刑初8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阿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趁本村严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严某某家后墙翻入严某某家中,将严某某存放在其家上房南房衣柜棉被夹层中的6800元现金盗走,��将被盗6800元现金藏匿于自家房门后一黄色蛇皮袋内,破案后,被盗现金已返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提取、指认笔录及案件照片等。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趁本村严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严某某家后墙翻入严某某家中,将严某某存放在其家上房南房衣柜棉被夹层中的6800元现金盗走,后将被盗6800元现金藏匿于自家房门后一黄色蛇皮袋内,破案后��被盗现金6800元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严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一、王某二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领款条;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拘留证和逮捕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案件照片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克荣审判员  郑 琳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