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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洪喜与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管委会石家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喜,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管委会石家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4326号原告:王洪喜,男,1949年2月7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管委会石家窑村民委员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管委会。法定代表人:马国柱,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喜与被告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管委会石家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王洪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喜撤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王洪喜负担。审判长宋丽娟人民陪审员石平人民陪审员尤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连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