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王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王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彦华,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56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