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奇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2308号原告:奇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一一0社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克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志虎,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G216国道K451+754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奇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