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磊、于光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于光伟,傅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于光伟,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傅艳丽,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于光伟、傅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并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完毕执行款项31133.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