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鄂托克旗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法定代理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鑫,系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镇。法定代理人杨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鄂托克旗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查封房产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