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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颜平富、段自琴、成都艾尚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颜平富,段自琴,成都艾尚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207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地址:成都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简婕。被执行人:颜平富,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段自琴,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成都艾尚我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颜平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申请执行颜平富、段自琴、成都艾尚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7815.55元及利息,执行费4367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申请执行颜平富、段自琴、成都艾尚我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志胜 更多数据: